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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聋哑人盗窃案

[ 发布日期:2016-04-11 16:36:45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少时因发烧未及时治愈,变成聋哑人,在当地聋哑学校读书至7年级,后于2013年年初跟随父母来江苏太仓打工。2013年12月,被告人王某在聋哑学校的4名同学来太仓找他玩并吃住都在被告人王某家中,被告人王某父母赶了几次都不走,后来被告人王某时常不回家,与他的同学住在旅馆里,父母教育了几次均没有起到作用。被告人王某的父母认为他已经学坏、改不了了,也对他失望了,慢慢地也就随便他了。后2014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和其他4名同学3次至太仓市璜泾镇鹿河小商品市场,王某负责望风,其他人采用破坏卷帘门锁的手段,窃得戒指、项链、牛仔裤、T恤等物品,价值人民币7460元,经销赃后,4人挥霍一空。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出了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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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系聋哑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退出了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有悔罪表现,其家属亦承诺对其进行监管和严格教育,辖区司法所、村委会也愿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刑法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评析】从本案也可以看到,聋哑人的教育是我国特殊教育的盲点,被告人王某在聋哑人学校读书至7年级,相当于正常小学的五年级文化程度,聋哑学校常常重视对聋哑人生存能力的教育,却忽视了他们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后,适合重要的法律、道德教育。被告人王某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一个念头“我偷了东西,还回去就没事了”,这是学校和家庭在教育过程中的失败。聋哑人作为特殊群体融入社会已属不易,常常会遭受到“特殊照顾”,作为家长,更应该常与孩子沟通,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