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成功案例】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
江苏刑事辩护律师联盟资深刑事辩护大律师杨主任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任某某做缓刑辩护,适合终法院采纳了杨主任的辩护意见,任某某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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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书摘要编撰:
(2013)秦刑初字第146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高中文化,本市秦淮区后标营路某小区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2013年7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白下看守所。
辩护人杨律师,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检诉刑诉(201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宏、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杨书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2012年12月30日,李某某与本市秦淮区后标营路100号戎泰山庄小区业委会签订代理合同进入小区做经营性广告和五金项目等装修生意,李某某将部分业务转包给分包商史某等人。2012年12月31日17时许,史某等人带工人进入戎泰山庄小区2幢与6幢之间绿地上搭建简易棚时,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主管阮甲发现后予以阻止,史某的爱人黄某某遂与阮甲发生推搡并厮打,后被人拉开。阮甲遂通过电台呼叫当班的物业公司保安队长被告人任某某前来现场制止对方的搭建行为,被告人任某某到达现场后双方僵持着且在等待业委会人员,被告人任某某见状后又回到物业办公室取菜刀一把再次赶回现场,准备用菜刀拆除该简易棚架。当小区业委会负责人员到现场协调时,阮甲与李某某又再次发生言语冲突和拉扯,李某某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电筒状的电击器舞动,击中了赶至现场的物业管理人员阮乙面部致其受伤,被告人任某某见状遂持菜刀朝李某某头部、背部各砍了一刀,致李某某额面部正中创口,创下额骨骨折,经治疗后,局部遗留长7厘米纵行明显疤痕。经法医学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2013年1月1日,被告人任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任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任某某已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的菜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任某某自愿悔罪、其以向被害人李某某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任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春玲
人民陪审员李永春
人民陪审员傅东荔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见习书记员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