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轻辩护案例】漆某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江苏刑事辩护律师联盟刘律师为涉嫌强奸罪的漆某做罪轻辩护,适合终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漆某被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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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书摘要编撰:
(2017)苏0804刑初181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漆某,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取保候审,5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律师,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漆某犯强奸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为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漆某及其辩护人刘淮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情节,且认罪悔罪,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漆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审判人员
审判员崔建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唐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