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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案例】漆某涉嫌强奸罪,判六个月有期徒刑

[ 发布日期:2018-07-12 14:55:28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罪轻辩护案例】漆某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江苏刑事辩护律师联盟刘律师为涉嫌强奸罪的漆某做罪轻辩护,适合终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漆某被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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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判决书摘要编撰:

  (2017)苏0804刑初181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漆某,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3月13日被取保候审,5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律师,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漆某犯强奸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为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漆某及其辩护人刘淮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情节,且认罪悔罪,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漆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审判人员

  审判员崔建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唐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