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成功案例】崔某犯寻衅滋事罪,成功取保且判处缓刑
江苏刑事辩护律师联盟资深刑事辩护大律师张琳主任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崔某做缓刑辩护,适合终法院采纳了张琳主任的辩护意见,崔某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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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书摘要编撰:
(2016)苏0111刑初617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人朱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2015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人崔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2015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琳,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人刘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浦检诉刑诉[2016]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崔某、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管品,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人朱某酒后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西江村长江三桥服务区无故谩骂被害人马某乙,后又伙同崔某、刘某拳打脚踢被害人马某乙、徐某,致马某乙全身多处受伤、徐某头面部受伤。经鉴定:马某乙头皮挫伤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徐某头皮下血肿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二、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朱某、崔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1月5日,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三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三、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朱某、崔某、刘某与被害人马某乙、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朱某、崔某、刘某已赔偿被害人马某乙、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被害人马某乙、徐某对被告人朱某、崔某、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崔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
被告人朱某、崔某、刘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被告人崔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寻衅滋事行为不是被告人崔某主动引起;被告人崔某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被告人崔某事后积极进行赔偿,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崔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陈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