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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女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是强奸吗?

[ 发布日期:2019-07-11 10:22:11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案例】嫌疑人陈某与2018年11月在秦淮区某宾馆与受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事后李某家属向秦淮区报案称,李某系精神病人,无法控制自己行为能力,陈某趁机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是强奸行为。

  【律师认为】处理这类案件,女方确系精神病患者以及病情的轻重,行为人是否明知女方是精神病患者,是两个关键的事实。第一、首先要对被害人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其是否为精神病?以及精神病的程度。第二、若受害人李某确系精神病,陈某主观上知悉其为精神病,无论被害人是否同意,均视为违背妇女意志,以强奸罪论处;第三、若李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未发病期间,陈某取得李某同意与其发生行为,不构成强奸;第三、若李某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或者精神病已基本痊愈,陈某取得李某同意与其发生行为,不构成强奸;第四、陈某确实不知道李某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俗称花疯子)将李某的挑逗、追逐病态反应,误认为是作风、品质不好,在女方的勾引之下与之发生性行为,一般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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