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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如何裁断应急行动下的防卫意图

[ 发布日期:2019-08-19 10:07:01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基本信息】

2018827日晚上2135分,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昆山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轿车车内一名男子拿出刀,砍向电动车车主,之后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该男子,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

截至2018828日,该案件导致宝马车内的刘海龙死亡,骑车人于海明受伤。

【犯罪分析】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刑法中,持械行凶应当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正常理解为具有故意杀人或伤人意图,因此,不应当要求面临侵害的当事人考量行凶人主观意图。

刘海龙用长刀砍向骑车人的行为,显然属于持械故意行凶。骑车人有权进行防卫。

本案的后续争议点在于,在轿车车主长刀落地之后,骑车人是否理应已经认识到侵害行为的结束而停止防卫?

根据法例,正当防卫应该是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强调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中。此处的正在进行是相对于受害人而言的,在紧急情况下,不应当苛求受害人对于侵害行为的停止和持续有非常准确的判断。

并且,对于受害人主观无法及时判断侵害行为是否结束的情形下,防卫行为仍旧是出于防卫意图,且针对进行中的侵害所进行的制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负刑事责任。

【于海明不构成犯罪】

201891日,由江苏昆山市公安、检察机关通报了“昆山砍人案”调查处理结果,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指导性案例带来的影响】

1219日,适合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分别是陈某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其中朱凤山案属于防卫过当。

区分防卫是否正当的关键界限是什么?

第一,昆山案件入选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确了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无法判断侵害人是否确实停止侵害,是否寻找必要条件进一步侵害,总体无法判断侵害是否停止的情形,在形势足够紧迫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不法侵害行为还在进行当中。

区分防卫是否过度的关键界限是什么?

只有当受害人处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下,才存在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且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侵害行为的紧迫性和严重性决定了裁判的结果。当侵害人实施侵害的手段并没有特别危及人身安全时,防卫的手段也要保持一定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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