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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修正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10-27 12:14:07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适合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修正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尚未侦查终结的案件,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办理。

  二、1996年12月31日前移送审查起诉,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尚未作出是否起诉决定的案件,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决定是否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三、对在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继续适用《决定》施行前的刑事诉讼法办理。

  1996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