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
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刑事案件受害方在另行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属物质损失范畴,应获赔偿
一、裁判摘要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杈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二、案件导引
尹瑞军与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案号:(2015)淮民一终字第00929号,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6.01.07,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胡 伟、审判员石兴辉、代理审判员 海涵,适合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