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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分析顾某贩卖毒品案

[ 发布日期:2016-07-09 09:58:26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南京刑事律师分析顾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顾某患有病毒性肝炎等疾病。2011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宁法院判刑2年6个月,后因病于2013年4月26日被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间顾某多次实施毒品犯罪并被判刑,均因身体原因导致公安机关和监狱无法对其收押、收监。2014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顾某分别向陈某、魏某、马某、季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281.2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46克、氯胺酮1.18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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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顾某明知毒品仍予以贩卖,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顾某因贩卖、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既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的漏罪,又有新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南京刑事律师案件评析】被告人顾某前科累累、劣迹斑斑,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在被多次行政处罚和判处刑罚之后仍然不思悔改,利用其特殊身体状况,继续在监外执行和取保候审期间大肆实施贩毒活动,人身危险性大,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故依法对其判处无期徒刑。目前被告人顾某已被送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