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分析唐某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基本案情】2014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唐某与他人在河南省荥阳市境内租用厂房共同生产盐酸羟亚胺,并将生产的羟亚胺分四次卖给李桂亮(广东清远人)共计4775公斤。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唐某与苏志辉等人在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境内租用力达宁化工厂厂房,共同生产盐酸羟亚胺。唐某将生产的盐酸羟亚胺分三次共计41件,合计1025公斤卖给他人。被告人唐某非法买盐酸卖羟亚胺共计6100公斤。案发后,生产的窝点被侦查机关查扣邻酮120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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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据此依法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刑事律师案件评析】制毒物品犯罪是上游毒品犯罪,为了谋求非法利益,很多违法犯罪分子把目光转向了制毒物品犯罪,进一步促使毒品犯罪高发蔓延。严厉打击制毒物品犯罪,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有利于从源头遏制毒品犯罪。本案被告人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数额极其巨大,依法应受到刑罚严厉惩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是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系依照修订前刑法作出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对此类犯罪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新修订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罪”,并对该类犯罪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刑罚幅度,提高了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