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分析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本案来源于江苏法院网
【基本案情】被告人唐某于2013年10月2日、9日、16日分三次将装有冰毒(甲基苯丙胺)约7000克、9000克和10000克的纸箱通过深圳开往连云港的长途客车运输至南京,并安排其在南京的马仔李某、郭某某到浦口区南京工业大学附近及宁合高速汤泉服务区接货后,将毒品转移至其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凤凰和熙小区租住处储藏待售。被告人冯某负责在南京寻找贩毒下家,在得到唐某的同意后,安排唐某马仔送货给毒品下家并收取毒资。10月16日,唐某马仔取货后运至其在南京的租住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冰毒10557.99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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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26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据此,判处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适合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
【南京刑事律师案件评析】该案是近年来我省涉案毒品数额较大的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唐某在广东省通过长途客车将冰毒运输至南京,利用其马仔在南京接收、储存、送货、收取毒资,并安排专人负责在南京开发毒品市场、寻找毒品下家,已经形成了成员之间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的毒品贩运团伙。被告人唐某涉毒数额高达26公斤,依法应予严惩,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本院首次启动证人保护措施,采用技术手段对证人出庭进行了技术处理,以保障证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