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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分析因妻外遇暴力索赔 亲属协助被处刑罚

[ 发布日期:2016-07-09 10:07:16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南京刑事律师分析因妻外遇暴力索赔 亲属协助被处刑罚

  【基本案情】张某与丈夫陈某(另案处理)自2005年起夫妻关系不和,2006年与王某相识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09年1月31日,陈某发现张某和王某在张某娘家,于是带领弟弟陈某1和妹夫谢某来到张某的娘家寻找王某。三人在张某娘家发现王某后,先是对其拳打脚踢,后来陈某以王某破坏家庭为由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采取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王某支付现金4万元。陈某威逼王某说出银行卡密码,陈某1从银行卡支取现金5万元。2月1日晚,尚未给付的1万元由张某提供担保后,王某才被允许离开张某娘家。在此过程中,王某价值人民币11893元的黄金项链和钱包内3000元现金被抢走。2月8日,陈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将所获财物退还。2011年11月9日、11日,陈某1、谢某分别到公安机关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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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对陈某1和谢某作出判决,二被告人均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南京刑事律师案件评析】陈某1、谢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抢劫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鉴于二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具有过错,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其他的抢劫犯罪比较而言,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故法院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