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南京市秦淮区抄纸巷1号一单元三楼楼梯道内,趁被害人杨某不备之机,抢夺杨某手中的白色苹果牌IPHONE4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13年6月6日,被告人周某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白色苹果牌IPHONE4型手机一部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杨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杨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杨某损失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杨某对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适合终,经南京知名刑事律师辩护团队依法辩护,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当事人对该南京刑事律师辩护团队的专业度表示出极大地认可,其家人也非常感谢该刑事辩护团队。
可参见(2013)秦刑二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