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案例:黄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通过潘某(小名“小小”、“巧巧”)介绍与河南籍男子被害人王某相亲认识。之后王某父子提出到被告人黄某家看望其母亲,被告人黄某以当地风俗要给老人红包为由让王某打一个装有1 360元的红包,王某打好红包后即交给被告人黄某。2013年11月1日,被告人黄某答应嫁给王某,但提出要彩礼38 000元,王某及其父亲王某1表示同意后即由王某1在田林县邮政储蓄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将38 000元转入被告人黄某于当天开设的账号为6217996261000096865邮政储蓄银行卡。得钱后,被告人黄某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拒绝与被害人王某父子见面、拒接王某电话。2014年3月1日,被告人黄某又通过媒婆梁玉梅介绍认识河南籍男子被害人王某2。同月7日前后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共计31 000元。得钱后,被告人黄某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拒接王某2电话。上述诈骗所得,被告人黄某均事后存入其持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户的户名为谢雪、账号6210986261002076417银行卡内。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卡内的存款予以冻结,于2014年4月17日发还被害人王某231 000元、次日发还被害人王某39 360元。综上,被告人黄某实施诈骗二起,骗取被害人共70 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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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和被害人结婚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聘礼共计人民币703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有年幼婴儿需其抚养、照顾,其诈骗所得亦已全部退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黄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南京刑事律师案件评析】这是一起以婚为媒诈骗他人财物的案例,这一类型的案件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诈骗对象多为外地人,通过所谓“熟人”介绍进行诈骗,多是以虚构收取彩礼钱的少数民族地区婚嫁风俗为由向男方骗取数额较大的礼金,诈骗成功后立即消失或者断绝联系。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以和被害人结婚为由,向两名被害人索要聘礼共计人民币70 360元,数额巨大,导致被骗者人财两空,经济陷入困难,心理受到极大伤害。但考虑到被告人黄某案发后能够全部退还诈骗所得,且有年幼婴儿需其抚养、照顾,法院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