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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案例:赵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

[ 发布日期:2016-09-07 12:01:41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赵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

  【基本案情】赵某名下有一套拆迁安置房,但在几年前他将该房屋卖给了同村的李某。签订完合同,双方并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赵某直接将自己的房产证交给了李某。去年年底,赵某手头紧又急需用钱,就想起了这套已经卖给别人但仍在自己名下的房子。他到房产中心调出了房产信息,然后托人制造了一份假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赵某拿着假证找到了做信贷业务的陈某,用假证做抵押向陈某借了3万元。眼看贷款就要到期,陈某却迟迟联系不上赵某,于是就去房产中心调查,结果发现作抵押的这份房产证是假的。陈某拿着假证去公安机关报了案,警方很快将赵某逮捕。归案后,赵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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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适合终,法院判处赵某拘役一个月。

  【案件评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我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伪造国家重要机关(如领导机关、军警机关、司法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行为而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单位、团体的名誉或者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