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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开走自己的车 李某为何构成盗窃罪

[ 发布日期:2016-10-31 10:00:19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基本案情】李某系一名出租车驾驶员,因结欠徐某的借款未还,许诺将其所有的一辆轿车转让给徐某,但未实际交付。此后,李某因手头缺少资金,向王某借款7万元。王某要求李某提供抵押物,李某遂将该轿车作为抵押物,并将该车交付给了王某。

  由于借徐某的钱一直未能偿还,徐某提出要求李某将轿车转让给他。而此时李某已将轿车抵押给了王某,束手无策的李某告诉徐某车子在王某处,并给了徐某一把备用钥匙,让徐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开走。

  2015年10月15日,徐某悄悄地来到王某住所,趁王某家中无人之机,将王某停放在家门前场地上的轿车开走。王某回家后,发现车辆丢失,遂立即报案。李某获悉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由某父亲代其偿还了所欠王某的债务7万元。经鉴定,轿车价值人民币56000元。

  【裁判结果】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退清赃款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适合终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南京刑事律师案件评析】盗窃是侵财型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盗窃的对象只能是他人的财物。但如果是自己的财物,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被告人李某将车辆抵押给王某,王某虽然不是财物的所有权人,但却是财物的合法保管人,车辆的占有权归王某享有。李某指使他人用秘密手段将王某合法占有的财物人偷走,其行为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