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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为索债非法拘禁他人 触犯刑法领刑6个月

[ 发布日期:2016-11-18 09:33:46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基本案情】晓萌、王军(化名)欠许飞(另案处理)个人借款以及北京某公司借款无力归还,两人为躲避债务暂住于河北省沧州市。2015年2月28日,许飞得知晓萌、王军的暂住地并将此事告知李民等,李民便纠集他人强行将晓萌、王军带回北京市,并将晓萌已被找到一事电话告知北京某公司业务员王某某(另案处理)。同年3月1日晓萌、王军被李民带至许飞家中,李民等人逼迫晓萌、王军下跪,并用王军的驾驶本打晓萌面部,用电棍电击晓萌面部、背部等处,致晓萌全身多处电击伤。

  之后许飞、李民还逼迫晓萌写下一张欠许飞母亲20万元的欠条、逼迫王军写下一张欠许飞母亲50万元的欠条。当天晓萌、王军被李民带至房山某地,由他人继续非法拘禁。案发后,李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事后积极赔偿晓萌经济损失2万元,并获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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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晓萌、王军欠许飞个人的借款以及北京某公司借款无力归还,而许飞及李民等人为索要借款,采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经鉴定中心鉴定,晓萌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民在开庭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适合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李民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评析】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本案中,李民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