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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刘某污染环境案

[ 发布日期:2017-01-12 21:49:36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刘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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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南京律师案件评析】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环境污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