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等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蔡秉喨(又名蔡可名,由台湾另案处理)等人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设立诈骗窝点组织电信诈骗。后被告人韩某、宋某、吴某、郭某、崔某、李某至该诈骗窝点担任话务员。在诈骗窝点内,被告人韩某、宋某、吴某、郭某、崔某、李某伙同组织中的其他人员假冒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客服人员等身份,通过发送诈骗语音信息诱使被害人拨打诈骗窝点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虚构国家工作人员查案需要查验资金、收取保证金等事实,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通过上述方式,该诈骗窝点共计骗取人民币22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韩某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100余万元,被告人宋某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吴某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000余万元,被告人郭某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700余万元,被告人崔某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60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5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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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5)昆刑二初字第0056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某等五人十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宋某、吴某、郭某、崔某等四人不服,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韩某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均属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韩某等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陈述、银行汇款记录、诈骗机房账务报表、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认笔录等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宋某、吴某、郭某、崔某参与分工明确的诈骗犯罪组织,四上诉人共同协作参与诈骗共同犯罪,各自应对其参与实施的共同犯罪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原审判决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实施诈骗的金额,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及被告人吴某父母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相关量刑情节,量刑适当。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苏05刑终39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律师案件评析】本案系国内人员加入境外诈骗窝点进行电信诈骗的典型案件。由于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一些诈骗窝点转移到境外,甚至将拨打诈骗电话、网络平台、转账取现等设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案件侦破和赃款追缴带来了不少困难。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国际合作的进一步开展,对境外诈骗窝点的打击力度将持续加强。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加大对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税务工作人员等诈骗电话的警惕,遇有此类情形要理性分析,必要时应及时向警方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