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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徐某某、李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

[ 发布日期:2017-02-27 18:00:16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南京律师:徐某某、李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

  【基本案情】昆山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下设制造部从事生产制造,制造部下设压合车间。该车间在设置压合机设备时,设备与墙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足,通过切除部分墙体立柱才能勉强使设备正常运行。2014年8月19日凌晨,公司员工成某在压合车间工作时,身体被挤压在压合机设备与墙体立柱之间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昆山市公安局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鉴定,被害人成某符合遭受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腹部脏器复合性损伤死亡。事故调查组调查认为设备防护安全距离严重不足,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被告人徐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的全部工作负领导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公司厂长,负责生产管理。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均有生产安全管理职责,但因疏忽均未能发现并排除上述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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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该电子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均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徐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南京律师案件评析】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上的要求一刻也不容放松,更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因为一旦发生劳动安全类事故,其危害后果往往会非常严重,甚至会给企业致命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