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事犯罪 > 刑事犯罪经典案例

偷卖法院查封生猪 法人被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

[ 发布日期:2018-08-27 14:07:43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作者单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作者:刘秀 周孟杰 发布日期:2018-08-17

  未经法院许可,将已查封的千余头生猪出售,且未将所得款项交至法院,而是用于购置大量房产。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赴安徽省宁国市执行了一起某农牧业公司与某畜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将“偷卖”法院查封财产的某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

  申请人某农牧业公司系被执行人某畜业公司养殖牲畜的饲料供应商,截至2015年12月,该畜业公司欠饲料款已接近150万元。某农牧业公司为追回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支持,后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协议期限结束后,该畜业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该农牧业公司于2016年1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溧水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巧美对该畜业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冯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线上查控,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法官立即向该畜业公司下达裁定书,查封了该公司所有的1973头生猪,同时告知,未经法院许可,不得销售上述生猪。2017年5月,王法官前往该畜业公司,发现该公司及冯某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将已查封的一千余头生猪出售。在此期间,溧水区法院曾多次电话及传票通知冯某,要求其到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均遭到冯某拒绝。

  因冯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处置了被查封的财产,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不履行,已涉嫌构成拒执罪,溧水区法院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并查封了其所购置的房产。

  此后,迫于压力,冯某终于接受传唤,到场配合执行,主动提出将其购置的位于宁国市的四套房产出售还款。但因房产有抵押贷款,且拍卖耗时长,溧水区法院决定将该四处房产和该公司现有的生猪一并处置,并查封了冯某及该公司养猪场的租金收益50万元。现该拒执罪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待冯某的将是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