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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滨湖特大毒驾案案例

[ 发布日期:2016-03-31 19:13:15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合肥滨湖特大毒驾案

  本案为适合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09年,被告人李某堂哥将从程某某处购买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交由李某使用,李某驾驶该车有多次违法记录。2013年1月初,李某将该车悬挂上假车牌后驾驶。2013年1月6日、8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男,殁年16岁)、李某某两次吸食冰毒,且李某在吸毒后驾驶该车辆。1月9日15时许,李某与王某某、李某某在肥东县长临河镇全胜村李某家老宅中再次吸食冰毒。后李某驾驶该车载王某某、李某某、牛某某、牛某沿环湖北路由东向西行驶前往合肥。17时58分左右,当行至滨湖湿地森林公园东侧约500米处,李某超速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逆向行驶,撞上沿环湖北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桑塔纳轿车,致驾驶员张某某(男,殁年44岁)及车内乘员汪某某(男,殁年48岁)、胡某某(女,殁年50岁)、曹某某(男,殁年48岁)、杨某某(男,殁年26岁)当场死亡,李某车内乘员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牛某某、牛某及李某均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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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作为一个合法申领了驾驶执照的成年人,无视法律规定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吸毒后驾车,在城市道路超速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逆向行驶,冲撞相向车道正常行驶的被害人驾驶的车辆,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并造成六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遂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被告人李某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吸食毒品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冲撞多辆车辆,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