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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合同诈骗案

[ 发布日期:2016-04-29 00:03:31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本案为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基本案情】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通过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王某某身份的方式,在本市石景山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古城公园店,以出售本区古城路XX号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人民币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同年8月12号,王某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后双反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王某虚假身份被石景山区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王某亲属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徐某,被害人徐某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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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北京市石景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王某的犯罪数额应为100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而原判未评价70万元未遂的事实,仅依据既遂的30万元认定王某的犯罪事实,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合同诈骗中的大部分金额系未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构成犯罪的,应贯彻从一重处罚的原则,不能以犯罪总数额或者一概以既遂数额确定法定刑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