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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敲诈勒索案

[ 发布日期:2016-04-29 00:05:02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本案来源于天津法院网

  【基本案情】2007年11月至2008年7月间,被告人安某驾驶牌照号为津E5986的红色夏利出租汽车,在天津市南开区、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的机动车道路上,利用被害人变更车道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十四起,并借交通警察对上述事故进行快速处理时认定对方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之机,以索赔为名向马某某等十四名被害人勒索钱款共计62234元,实际获赃22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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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5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安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安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评析】近年来,我国城市中汽车保有量迅速增长,交通事故频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行“碰瓷儿”的行为已是屡见不鲜,其中情节严重者已涉嫌犯罪。然而,在刑法范畴内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定性,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标准不一,亦未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可供援引。在本案中,审判机关认为,被告人“碰瓷儿”的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制造交通事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利用对方的瑕疵行为要挟被害人交付钱款,该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