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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刮擦引纠纷 持水果刀捅伤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 发布日期:2016-06-16 08:05:05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陈某十五岁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其刑满释放后第四个月,即2012年9月17日,在乘坐林某驾驶的小轿车时,因小轿车倒车镜与未成年人赵某骑行的自行车把柄发生刮碰。林某下车与赵某发生拉扯和扭打,陈某见状便持一把水果刀下车,对赵某腿部捅了几刀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

  近日,陈某因为故意伤人,被长乐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陈某十五岁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其刑满释放后第四个月,即2012年9月17日,在乘坐林某驾驶的小轿车时,因小轿车倒车镜与未成年人赵某骑行的自行车把柄发生刮碰。林某下车与赵某发生拉扯和扭打,陈某见状便持一把水果刀下车,对赵某腿部捅了几刀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

  后经法医鉴定,赵某的伤情属轻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持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陈某因琐事持刀捅伤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大,酌情应予从重惩处。陈某犯罪行为致赵某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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