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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新衣伤人命故意伤害判八年

[ 发布日期:2016-06-20 08:05:06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情】

  2001年3月2日下午,某中学两名初三学生马某与王某,在班级卫生扫除中追逐打闹。马某不小心将王某的毛衣撕开一个小口,两人遂互相推搡争执。老师将他们带回办公室进行劝导,两人均表示和解。放学后,在三名同学的怂恿下,王某再次追上马某要求赔偿新毛衣。马某不答应。两人又扭打在一起。厮打中,王某手握借来的小刀挥舞乱捅。据当时在场的同学讲,由于天色已晚,谁也没有看到刀子,也没看到马某被扎伤。马某后来经医生检查才发现,他的颈部和左前胸各中一刀,适合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两天后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持刀行凶伤人,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

  害人的损失,可减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故意伤害罪是属于常见的损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本案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犯罪中后果适合为严重的一种。本案中王某因毛衣被马某撕破后,虽然在老师的教育下表示和解,但终因其他同学的怂恿持刀与马某发生争斗,适合终导致马某受伤死亡。虽然王某无意将马某杀死,但其在与马某争斗的过程中手持小刀胡乱挥舞,对是否捅伤或扎死马某持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所以其的行为,已构成刑法上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间接故意的犯罪形态。法院念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在校生、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对其适用了减轻处罚。本案的起因仅仅是因为同学之间相互打闹而不慎撕破毛衣这样一件小事,但适合终的结果是让两个原本和美的家庭濒临破碎,花季少年的大好年华要在高墙内度过,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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