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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狂追违章者致2人死伤 被判滥用职权罪免罚

[ 发布日期:2016-07-08 08:05:16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摩托车驾驶员没戴头盔在遇值勤交警拦查时驾车逃走,交警当即驾警车鸣笛追缉,驾驶员惊慌失措下所驾摩托车翻倒,坐在后座上的张小勤当场死亡,驾驶员受伤。 11月20日,河南省某某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件,判决交警裴xx和交通协管员姚xx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裴xx,男,30岁,某市某某公共安全专家局交通pol.ice大队干警。姚xx,男,25岁,某某市公共安全专家局交通协管员。

2006年6月15日上午9时许,某某市公共安全专家局交通pol.ice大队在某某市连银路口值勤时,裴xx、姚xx发现范国强驾驶摩托车载人没有戴头盔,即对范国强进行拦查。范国强因怕被查处驾车逃走,裴xx、姚xx随即驾驶警车鸣警报进行追缉。从连银路口追到某某市环城路付村北的河滩处时,范国强因慌张致使所驾驶摩托车翻倒,造成坐在摩托车后座上的张小勤当场死亡,范国强受伤。案发后,某某市公共安全专家局交通pol.ice大队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0.5 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裴xx、姚xx作为交通pol.ice、交通协管员,在被害人驾驶摩托车不接受检查且高速逃跑的情况下驾机动车追缉,违反了《交通 pol.ice道路值勤执法工作规范》中对一般违法车辆不得驾驶机动车追辑的规定,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属于滥用职权,造成1死1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姚xx身份为交通协管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符合指控罪名的主体要件。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所在单位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综合全案情况,对被告人裴xx、姚xx可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后,二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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