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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例

[ 发布日期:2016-08-18 08:05:40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文章来源: 现代快报 记者 刘劲松 王夕

昨天上午,常州市人民政府原秘书长丁国良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丁国良于2003年至2006年在担任中共溧阳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单独或分别伙同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美元5万元、欧元1万元。法院认定了以下三笔犯罪事实:

2005年6月至7月间,江苏某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为感谢丁国良在担任溧阳市领导期间对其企业的支持和帮助,邀请丁一家三口一起到其公司吃饭。饭后,陈某在送给丁儿子的礼品中夹放了1万欧元。

江苏某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为了感谢丁国良曾对其企业的关照和支持,于2006年1月19日,在支付丁国良妹妹货款过程中,以转账形式多支付人民币100万元至其个人账户,委托她将这100万元转送给丁国良。春节期间,丁国良在金坛市其父母家中,从其妹处得知,徐某通过她转送给自己人民币100万元。

2006年春节期间,溧阳某制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缪某为感谢丁国良对自己企业的关照和支持,在溧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袁某的陪同下,到丁国良家中,送给丁5万美元及洋酒等礼品,当时由丁妻收下。2006年5月9日,得知缪某被检察机关讯问,丁国良即让妻子托亲属将5万美元及部分礼品退还给缪妻,其亲属在同年6月初退还。

法院还查明,1997年至2000年,丁国良在担任中共常州市委农村工作部副部长、部长期间,在下属企业改制、转让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100万元;2001年至2003年利用担任溧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溧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人民币300万元,两项合计人民币400万元。该院一审以被告人丁国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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