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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移送有果 滥用职权判刑

[ 发布日期:2016-06-03 08:04:31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嵊州市六起滥用职权案的剖析与警示

  浙江省嵊州市审计局在2005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共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线索有4件,查处结果有7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案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除贪污罪1起外,滥用职权罪6起,滥用职权犯罪占渎职犯罪总数的86%.滥用职权犯罪上升之快,占比之高,令人震惊;尤其是涉案的都是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令人警醒。6人滥用职权被判刑,虽然在涉案单位的机关工作人员中引起不小的震动和警示,但惩一禁百的目的还远没有达到。如何做好案件惩处后的下篇文章,相关部门应有更多的思考和行动。本文试就六起滥用职权案作一剖析与思考。

  一、六起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案件结构上看。全年审计案件线索移送被查处涉案的有7人,都是职务犯罪,除贪污罪1人外,全部是滥用职权案件,占被追究刑事责任总人数的86%.

  2、从犯罪的主体上看。一是部门负责人有4人,占绝对比例;而其他2人,一人是土管局负责审批土地的工作人员,一人是开发区建设科负责预决算审核的工作人员:他们手中都握有批地审核、财务、工程预决算审核等特殊权力。二是年龄在30岁以上有5人,占83%;参加工作多年,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三是文化程度较高,具有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仅1人,其余5人均为中专以上学历。

  3、从犯罪的后果上看。犯罪行为造成的适合大后果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骗取,52万元土地出让金被免缴;38万元工程款被多付;25万元企业应缴的土地出让金被逃缴,无法收回。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4、从对上述人员的处罚来看。处罚的普遍较轻,犯滥用职权罪的6人全部被判处缓刑,适合长的是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适合短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处罚不是适合终目标,重在教育警示后人。

  5、发案范围比较广泛。不单涉及开发区、国土局的2个部门的人员,还涉及1个乡镇的下属部门的3名负责人。

  6、从犯罪的手段来看。主要有三种手段:

  一是越权签付工程款,该履行的责任未认真行使,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如:开发区建设科的二名工作人员,受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从事工程预决算和工程管理工作。在其代表行政机关行使对某厂区土方回填工程的验收、审核等监管职责中,明知该工程无实测实量的工程量结算清单、真实的验收纪要等必备的决算资料,且未经过审计,按规定不能通过结算支付工程款,但该二名工程管理人员在此情况下既未按规定提出结算审核意见,也未按规定提出送审(计)意见,就越权在建安发票上签字以示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符合结算支付的规定条件,可以按该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的工程量结算支付工程款,导致开发区管委会在该工程未经验收、未经审计的情况下,将该工程按承包协议约定的工程款117万元全部结算支付给承包方,审计结果多付工程款38万元,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二是利用职务之便,明知不符合法定条件,仍越权办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私利只有1人;其它5人都是不按法定条件办事,明知不符合规定,碍于情面,越权办理。如某镇党政办主任丁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自己保管的文书,采取变造等移花接木手法,化公为私,为自己办理土地证;该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商某,明知该土地是镇政府工业园区的建设用地,利用职务之便,将明知是丁某变造的项目批文等材料呈报给国土局;国土局工作人员张某,明知呈报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仍越权为其办理土地证,致使该宗土地使用权被丁某骗取占为已有,造成国家直接损失52万元。

  三是不按程序办事,利用手中权力乱办事,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如某镇园区办财务科副科长张某,在某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土地款缴纳凭证、园区财务亦未收到相应款项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虚开了收到该公司25万元土地款的票据,并将收据联出具给该公司,事后又将该事项记入园区入园土地款收付台账及园区办土地款财务账。直到审计局对该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延审到园区时才发现,而该公司以持有张某开具的上述收费票据为凭据,一直拒绝补缴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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