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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或借款案件的认定

[ 发布日期:2016-08-24 08:05:59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挪用公款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或借款案件的认定 所谓挪用公款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或借款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然后再将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归还本人的贷款或借款的行为。 根据本法第195条、第272条和本条规定,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行

挪用公款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或借款案件的认定

  所谓挪用公款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或借款案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然后再将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归还本人的贷款或借款的行为。

  根据本法第195条、第272条和本条规定,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挪用公款的直接故意,并且是否具有用挪用的公款归还本人的贷款或借款的目的。

  3、对于行为人原来贷款或借款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后,再确定挪用公款行为的类型。具体来说:

  (1)如果原来的借贷关系属于非法,那么行为人用所挪用公款归还贷款、借款的行为,则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行为。

  (2)如果原来的借贷关系合法,则区别对待。对于贷款、借款用于营利活动的,则认定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行为。对于贷款、借款并未用于营利活动的,如果超过三个月未还,则认定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公款行为;如果不属于数额较大或未超过三个月,则认定为挪用公款一般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