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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 发布日期:2016-09-03 08:06:10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适合高人民法院公告 《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9月18日由适合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适合高人民法院公告

  《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9月18日由适合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1年9月18日适合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9号)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 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