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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

[ 发布日期:2016-06-25 08:05:01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下列三种情形: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对这一规定,我认为要注意两个问题:
      人大解释的效力高于两院解释,两院与之抵触的解释自动失效;且该解释可以溯及到1997年10月1日,即新刑法实施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