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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适合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16-07-29 08:05:06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适合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2-16

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2月13日适合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号)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适合高人民法院公告

  《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适合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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