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强奸幼女案件发生日益频繁,强奸幼女如何判刑?本文专家为您讲述强奸幼女的判刑问题。《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适合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法规名称】 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颁布部门】 适合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0-02-16
【实施时间】 2000-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适合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二000年二月十六日
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2月13日适合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号)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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