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真的只是想送她回家,没想到后来演变成这样。”被告人张某某在法庭上悔不当初。近日,屏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强奸案,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3年10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途经屏南县交警大队门口路段时,遇见酒后步行至该路段的李某某在拦车。随后,被告人张某某搭载素不相识的李某某欲送其回家,途中,李某某酒醉无法说明自己住处,张某某便将李某某载至县城某商务酒店,张某某登记完住宿手续后,将酒后不省人事的李某某从停车场背至该酒店8505号客房,随后趁李某某酒醉熟睡之机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早晨,被害人李某某醒来向被告人张某某要来身份证,记下其身份证号后独自离开酒店,并于当日下午向屏南县公安局报案。
2013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屏南城关车站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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