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适合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三人的,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强奸同一妇女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奸淫幼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根据强奸罪的犯罪情节进行不同的量刑处罚,如果行为人强奸妇女、幼女多人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则属于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同时,我国对强奸罪的适合高处罚为死刑,但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能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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