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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量刑的从轻情节

[ 发布日期:2016-06-09 08:05:03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的从轻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

  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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