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犯罪案例
2007年1月17日晚,被告人小池在闽清县上莲街遇到被害人陈某某及其同学后,相约到上莲乡福里村小黄家中喝酒。酒后,被害人陈某某在黄某某家二楼的卧室休息时,被告人小池、大池、小黄用绳子对被害人实施捆绑。因被害人挣扎,没有捆绑成功。此后,三被告人等乘陈某某酒醉先后对其进行奸淫。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池、大池、小黄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酒醉后,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三被告人轮奸被害人陈某某,具有法定加重情节。被告人大池及其辩护人认为大池的行为应属强奸未遂。因该案系二人以上轮奸,是共同犯罪,虽然被告人大池没有完成性行为,但其余二名被告人均强行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强奸既遂,但在量刑时可考虑该情节。鉴于三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小池、小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大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与未满14岁女孩恋爱并发生性关系
2014年3月两名处在青春叛逆期的少男少女,不顾家人反对而恋爱并发生性关系,结果因女方未满14周岁,年仅16岁的少年张某被指控涉嫌强奸罪。广州市从化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