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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90后抢劫250元获刑10年

[ 发布日期:2016-05-29 08:05:31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小王、小李、小赵都是1993年生人,美好的青春年华,却因为结伙抢劫,三人共抢劫250元钱,换来了10年之久的徒刑。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小王小李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小赵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5月13日至19日期间,小王、小李、小赵三人,驾驶面包车,携带木棒等作案工具,等候在聊莘公路某高速路口等地,拦截过路车辆,采用威胁、恐吓方式,强行索要钱财。

  5月13日凌晨2时许,小王伙同小李拦截被害人张先生驾驶的货车,劫取现金50元。当夜小王伙同小李、小赵拦截被害人孔先生驾驶的货车,劫取现金100元。

  5月14日晚,三人拦截被害人林先生驾驶的货车,劫取现金100元。

  5月19日凌晨,小王伙同小李拦截被害人刘先生驾驶的货车,强行索要钱财未果,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三人共抢劫250元。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王伙同小李、小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恐吓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小王伙同小李多次抢劫,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小王、小李、小赵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应予惩处。对犯罪分子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被告人小王、小李犯罪未遂一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小王、小李、小赵归案后当庭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其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小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小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小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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