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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

[ 发布日期:2016-05-02 10:40:05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