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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规定具体量刑数额不妥

[ 发布日期:2016-03-23 21:30:25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贪污罪不同处罚档次的具体数额和情节标准。虽然量刑数额和情节越具体越便于操作,但从刑事立法的角度看,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刑法所规定的内容应该考虑在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具体的数额标准难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客观上影响了法律的严格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同的贪污、受贿数额,有些地方不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地方则要判处有期徒刑。所以,一些地方采取“内部规定”、“量刑指南”等方法来解决。这些变通做法虽然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理更加符合实际,但不免有失其严肃性。笔者建议在刑法典中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代替,同时对数额、情节要件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司法解释的灵活形式作出具体的规定。

  谢效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