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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利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 发布日期:2016-05-01 11:19:41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1998年12月29日)

  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