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男,生于1970年1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鹤壁市XXX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行贿于2011年3月18日被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山检刑诉(201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行贿罪,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现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0月份,被告人杨*为获取鹤壁市淇滨区朝歌路工程承包权,给时任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总公司总经理兼任淇滨区朝歌路评标委员会组长的XXX行贿5万元现金,XXX收受贿赂后,违反招投标的相关规定,非法将淇滨区朝歌路的标的透露给杨*。事后,被告人杨*的公司因标书报价过高并未中标。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XXX的证言、朝歌路评标报告、主动供述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公诉机关也建议对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犯行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尤 文 广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 雪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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