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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案例】入室抢劫罪辩护经典案例

[ 发布日期:2017-07-30 21:26:02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罪轻辩护案例】入室<a href=http://www.jstylaw.com/xsfzzl/qjz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抢劫罪</a>辩护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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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案例】入室抢劫罪辩护经典案例

【入室抢劫被判刑6年】入室抢劫罪辩护经典案例

江苏刑事辩护律师联盟资深刑事辩护大律师邱加明主任为涉嫌入室抢劫的王某做罪轻辩护,适合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王某被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入室抢劫罪量刑起点为10年。

附判决书摘要编撰: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0104刑初331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出生于浙江省常山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1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7日被逮捕。

辩护人邱加明,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6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于20165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5112621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水果刀及口罩至南京市秦淮区瑞金新村43幢一单元,将一楼楼道配电箱内102室的电闸拉断,并趁被害人陈某出来查看之际,上前采取搂脖、持刀威胁的方式将陈某挟持到102室内欲实施抢劫,后因察觉陈某妻子蒋某已从后门出去呼救,遂逃离现场。

二、20161918时许,被告人王某携带水果刀及口罩至南京市秦淮区瑞金新村,尾随被害人钱某至该小区7幢二单元5楼时,上前采取搂脖、持刀威胁的方式对钱某实施抢劫,当场劫得苹果手机一部及钱包一只,后迅速逃离现场。当日,被告王某通过劫得的手机接收验证码的方式修改了钱某的支付宝密码,后将支付宝内人民币5700元转账至其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内,并于次日套现及消费。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证实。

辩护人认为:王某犯罪未遂,且有犯罪中止的主观意愿。王某在发现陈某家中有一个生病的儿子,陈某表示确实没钱的时候,被告王某就想离开。另外,王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王某系初犯,归案后主动交代入户抢劫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入户抢劫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长:王金海

员:朱世珍

人民陪审员: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季涪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