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江苏刑事辩护律师联盟资深律师受陈某家属委托,作为其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刑事辩护人,经刑事辩护律师与侦查人员沟通及努力,适合终为陈某取保候审成功。
附:取保候审决定书(部分信息有删减屏蔽)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
玄公(治)取保字【2015】784号
犯罪嫌疑人陈某,性别:男,出生日期1970年,住址:连云港市新浦区海昌南路某幢某室,单位及职业:连云港某培训中心,联系方式:无。
我局正在侦查于某、任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罪,应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5年9月13日 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缴纳保证金(大写)伍仟元。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