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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案例】胡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取保并判缓刑

[ 发布日期:2018-07-12 09:30:03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缓刑成功案例】胡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成功取保且判处缓刑

  江苏刑事辩护律师联盟彭律师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胡某做缓刑辩护,适合终法院采纳了彭律师的辩护意见,胡某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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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判决书摘要编撰:

  (2017)苏0104刑初883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96年6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彭德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律师,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彭承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查明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已赔偿被害人戴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并已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病历、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证人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摄影照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已赔偿被害人戴某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审判人员

  审判员朱世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见习书记员苗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