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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案例】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取保并判缓刑

[ 发布日期:2018-07-12 09:31:05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缓刑成功案例】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功取保并判处缓刑

  江苏刑事辩护律师联盟刘律师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某做缓刑辩护,适合终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成某被判处缓刑。

  刑辩大律师团队,联系电话:18061796816(微信同号)

  附判决书摘要编撰:

  (2017)苏0804刑初292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淮安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某1。

  诉讼代表人成某2,被告人单位职工。

  被告人成某1,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律师,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单位淮安市某公司、被告人成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洪刚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8日,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获取票面金额0.8%的开票费用,被告人成某1利用其实际经营的淮安市某公司,向天津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699986.4元,虚开税款人民币425662.22元,并被天津市某公司抵扣。

  案发后,被告人成某1于2016年10月17日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4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某1及被告单位淮安市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成某2在庭审过程中均不表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包某、刘某等人证言笔录,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天津市北辰区国税局出具的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明细,被告单位的营业执照等书证,淮安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淮安市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成某1作为被告单位淮安市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被告人成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成某1系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淮安市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成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暂扣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的涉案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丽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