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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孙某涉嫌挪用资金无罪辩护成功

[ 发布日期:2018-07-17 16:53:47 点击: 来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无罪辩护成功案例】孙某某犯挪用资金罪,无罪辩护成功

  江苏刑事辩护律师联盟资深刑事辩护大律师邱加明主任为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孙某某做无罪辩护,二审上诉成功,适合终法院采纳了邱加明主任的辩护意见,孙某某被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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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判决书摘要编撰:

  (2013)芜中刑终字第0002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江苏淮安某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员,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2年4月21日被安徽省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加明,江苏省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霍国平,江苏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繁刑初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不服,以原判无管辖权,案件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川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霍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2)繁刑初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邓甲楷

  审判员卜云

  助理审判员钱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