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2018年6月,我所蒋主任在玄武区为孙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做无罪辩护成功,孙某于同年7月4日释放。有的人认为信用卡诈骗罪里的信用卡不会包括普通的不能透支的银行卡,实际上是这样的吗?
【案例】张某于2005年1月18日,在北京市农业银行大厅内,将事主林某遗忘在ATM机里的农行储蓄卡更改密码后据为己有。于2005年1月19日在交通银行ATM机上取走人民币5000元,1月20日在工商银行ATM机上取走人民币1900元。被抓获归案后,赃物农业银行储蓄卡已起获,张某退赔人民币69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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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院抗诉后,二审判决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原审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律分析】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也就是针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中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都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自然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借记卡。
【刑辩律师团提醒您】
即使不知道法律相关规定而做了以为不犯法的事而实际上构成犯罪的,是法律认识错误,该怎么判就会怎么判。而法律规定上的许多罪名认定都要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进行,往往不是法条字面的简单意思。专业刑辩律师可以帮助认识行为违法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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