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于2018年10月期间,以自己的有关证件,采用签订租货合同,支付部分租金、押金的方式,先后骗租汽车四辆,后将车卖掉。原审法院以李某实际租车的价值29万余元,认定其犯诈骗罪。
【律师认为】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先支付部分租金、押金,与租货公司订立粗车合同的方法,租四辆汽车然后变卖,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李某所骗汽车价值29万余元,为了非法获取此项财产,李某先行支付给租货公司租金、押金共计5万余元,故李某实际非法占有的财产价值为23万余元。因此,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李某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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